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 第 1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五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第 1 條是根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五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制定的法規。根據這些法條,徵信業在進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時需遵守以下原則和規定: 1.合法性原則:徵信業處理個人資料的行為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且必須具有合法的目的。 2.目的明確原則:徵信業處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指明處理的目的,且不得超出該目的的必要範圍。 3.必要性原則:徵信業在處理個人資料時,應確保其行為與處理目的具有合理且必要的關聯性。 4.資料安全性原則:徵信業應確保處理個人資料的安全性,避免未經授權的存取、損毀、竊取或洩漏。 5.公民參與原則:徵信業應讓當事人參與處理其個人資料的過程,並保障其享有相關的權益。 根據以上法條及原則,徵信業在進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時,需確保其行為的合法性、目的的明確性、必要性的存在、資料安全性的保障以及公民參與的權益。這些原則的遵守有助於保護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和隱私。
- 個人資料保護法法規
- 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五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