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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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向徵信業行使本法第四條所定之權利時,應填具申請書。 徵信業受理前項案件之申請,審查書件內容,除發現有遺漏或欠缺時,應限期通知補正外,應依當事人之請求,就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為處理。第一項申請案件應於三十日內處理之。未能於期限內處理時,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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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要向徵信業行使該法第四條所定之權利時,應填寫申請書。當徵信業受理前項申請時,應審查申請書內容,若發現有遺漏或欠缺,除了通知申請人補正之外,還應根據申請人的請求進行個人資料檔案的處理。根據第一項的規定,申請案件應在30天內處理完畢。若未能在期限內完成處理,應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說明原因。 根據資料顯示的例子,當事人需要填寫申請書來行使徵信業法第四條所定之權利。徵信業在受理該申請時,應審查申請書的內容,如果發現有遺漏或欠缺,必須要求申請人進行補正。此外,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徵信業應就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進行處理。如果無法在30天內處理完畢,就必須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並說明原因。
- 第四條條文
- 個人資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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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