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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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業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後段為終止登記時,應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辦。 徵信業於業務終止時,對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應以銷毀或移轉之方式處理,並將證明方法連同前項申請書檢送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收受終止登記申請書後,發現有遺漏或欠缺時,應限期通知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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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的第9條規定,在徵信業終止登記時,應填寫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辦。而且在業務終止時,徵信業應以銷毀或移轉的方式處理其保有的個人資料,並將證明方法連同申請書一起提交主管機關。當主管機關接收到終止登記的申請書後,如果發現有遺漏或者欠缺的情況,應通知徵信業在限期內補正。 根據資料來源《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5條之4的規定,當個人資料處理停止或繼續處理之必要消失時,資料負責人應銷毀個人資料,或者以其他方式確保資料無法恢復,並且應訂定並遵守內部管理程序,確保資料遵守法令相關規定。 根據參考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4條規定,應蒐集個人資料的機關或個人,在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立即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並且應銷毀或以其他方式確保資料無法恢復。 這些法規的目的是保護個人資料,確保在終止登記或者資料處理終止時,徵信業與其他機關或個人都要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性和隱私。這樣的要求也確保了公民的權益和個人資料的正確使用。
- 第二十條第二項後段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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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