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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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業應備置簿冊登載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所列事項,並供查閱。 前項簿冊得以電腦終端設備或其他足供當事人查閱之相關設備、文件方式代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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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第8條的規定,徵信業在執行工作時應備置簿冊,並登載根據該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至第10款所列的事項。這些簿冊應提供給當事人查閱。此外,根據該法第8條第2項的規定,簿冊可以以電腦終端設備或其他足夠讓當事人查閱的相關設備或文件來代替。 舉例來說,假設徵信業在執行調查任務時搜集了一些有關當事人的資料,根據《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的第20條第1項第1款至第10款的規定,徵信業需要將這些資料紀錄在簿冊上,以備當事人查閱。而根據第8條第2項的規定,徵信業也可以使用電腦終端設備或其他文件方式,讓當事人查閱這些資料,以便提供方便和效率。 參考資料:《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
- 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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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