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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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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業於准許可登記後,應將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所列之事項登載於當地新聞紙,其期間不得少於二日,並於登載後十日內將新聞紙一份檢送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第 7 條,徵信業在獲得核准許可登記後,需要將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所列的事項登載於當地的新聞紙上。這個登載的期間不得少於二日,並且在登載後的十日內,需要將新聞紙的一份檢送給主管機關。 這個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徵信業在獲得許可後能夠公開透明地運作。徵信業需要將相關事項登載於新聞紙上,以便公眾和主管機關能夠得知徵信業的相關資訊。這樣可以增加對徵信業的監督和維護公眾的權益。

  • 名詞
  • 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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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第 7 條規定:「徵信業於核准許可登記後,應將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所列之事項登載於當地新聞紙,其期間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