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6

快速跳轉

主管機關准許可登記後,應將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所列之事項刊登於政府公報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這項法條規定,主管機關在核准許可登記後,應該將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所列的事項刊登於政府公報中公告出來。具體來說,公告的事項應該包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所列舉的相關內容。具體的範例,我們可以參考政府公報中對於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相關事項的公告內容。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第 6 條規定:「主管機關核准許可登記後,應將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所列之事項刊登於政府公報公告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