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主管機關核准許可登記後,應將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所列之事項刊登於政府公報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這項法條規定,主管機關在核准許可登記後,應該將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所列的事項刊登於政府公報中公告出來。具體來說,公告的事項應該包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所列舉的相關內容。具體的範例,我們可以參考政府公報中對於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相關事項的公告內容。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