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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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第5條,徵信業在申請許可登記時,應由負責人填寫申請書,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當需要變更登記時,同樣需要負責人填寫申請書,向主管機關提出變更登記申請。 主管機關在收到申請書後,如果發現有未填寫或不完整的部分,則應限期通知申請人補正。經過審查且符合法律及相關規定的情況下,主管機關應予以登記並發給執照。 參考資料: - 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110114
- 主管機關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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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