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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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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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第4條,本辦法所稱的「主管機關」在中央屬於經濟部,在直轄市屬於直轄市政府,在縣(市)屬於縣(市)政府。這表示這些機關在該法規範的範圍內具有管理和監督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的職權和責任。 依據經濟部網站上公開資訊,經濟部是中央政府負責經濟相關事務的主管機關,其責任範圍包括商業、工業、能源、貿易等領域。在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中,經濟部被明確指定為主管機關。這意味著經濟部負責監督並執行該法規的相關事務。 同樣地,直轄市政府是中央政府在直轄市範圍內的地方政府,負責管理和監督本地區的行政事務。根據該法第4條,直轄市政府被明確指定為直轄市的主管機關,負責管理和監督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的相關事務。 最後,在縣(市)範圍內,縣(市)政府被指定為主管機關,負責管理和監督該地區的行政事務。這表示縣(市)政府在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的相關事務中擁有主導的角色,負責確保符合該法規範的執行。 綜上所述,根據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第4條,中央為經濟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為主管機關,分別負責管理和監督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的相關事務。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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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