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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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徵信業,指財團法人中華徵信聯合中心及經營左列業務之營利事業: 一、企業及其負責人財務及債信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研判、編譯及提供。 二、一般經濟、市場及行業徵信資料之蒐集、分析、研判、編譯及提供。三、個人信用及財產徵信資料之蒐集、分析、研判、編譯及提供。 四、動產、不動產時價徵信資料之蒐集、分析、研判、編譯及提供。 五、其他有關經濟徵信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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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第3條的規定,徵信業包括以下範疇的業務:(1)收集、整理、分析、評估、編譯和提供企業及其負責人的財務和債權資料;(2)收集、分析、評估、編譯和提供一般經濟、市場和行業的徵信資料;(3)收集、分析、評估、編譯和提供個人信用和財產的徵信資料;(4)收集、分析、評估、編譯和提供動產和不動產的市價徵信資料;(5)其他與經濟徵信相關的業務。 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第3條中的定義涉及徵信業的範疇,指的是包括財團法人中華徵信聯合中心和營利事業在內的徵信業機構。這些機構負責收集、整理、分析、研判、編譯和提供與企業及其負責人的財務和債權資料、一般經濟、市場和行業徵信資料、個人信用和財產徵信資料、動產和不動產市價徵信資料以及其他與經濟徵信相關的業務。 參考資料:《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
- 法人名詞
- 不動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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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