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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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業對向其申請取得個人資料之機關、團體或個人,應將申請人、利用時間及申請人之聯絡方法等作成紀錄。個人資料有更正、補充、刪除或停止電腦處理、利用之情形時,應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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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第12條,徵信業在向其申請取得個人資料的機關、團體或個人時,應該將申請人、利用時間以及申請人的聯絡方式等紀錄下來。當個人資料需要進行更正、補充、刪除或停止電腦處理、利用時,徵信業必須通知相關當事人。 資料來源: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個人資料保護法
- 個人資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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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