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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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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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第17條的規定,本辦法自發布日起生效。而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修正的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開始生效。關於該條的詳細內容和範例,目前沒有提供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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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