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 第 16 條
快速跳轉
當事人查詢、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者,徵信業酌收費用如左:一、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新台幣一百元。 二、製給複製本:每份新台幣一百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第16條,當事人可以向徵信業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徵信業可以酌收費用。在這條法規中,明確指出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的費用為新台幣一百元,而製給複製本的費用則是每份新台幣一百元。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舉出以下相關的範例。依照《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第16條的規定,當事人如果希望去徵信業查詢自己的個人資料,徵信業可以收取新台幣一百元的費用。另外,如果當事人需要徵信業製作複製本,每份複製本也需要支付新台幣一百元的費用。這些費用是按照法規所規定的標準收取的,並且是為了徵信業提供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的相關服務所收取的。
- 個人資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