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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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向醫院請求查詢、閱覽及製給複製本,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查詢、閱覽:每次新台幣一百元;每次查詢、閱覽時間超過十分鐘者,超過部分每分鐘新台幣五元。 二、製給複製本:每件新台幣一百元;每件張數超過二十張者,超過部分每張新台幣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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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資料名詞
- 第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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