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五項、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5.12.04
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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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依本辦法規定登記後,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公告事項,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移請刊登政府公報公告外,醫院並應依規定公告登載於當地新聞紙。
醫院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登記發給執照,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執照費:新台幣二千元。
二、換發或補發執照費:新台幣一千五百元。
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其內容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包括資料安全、資料稽核、設備管理及其他安全維護等事項。
醫院應定期或不定期實施資料安全防護教育訓練及其他必要措施。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全文共 14 條,最新異動日為 85.12.04,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