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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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登記發給執照,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執照費:新台幣二千元。 二、換發或補發執照費:新台幣一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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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第7條,醫院在申請登記執照時需要支付相應的費用。具體的收費標準如下: 1. 執照費:新台幣二千元。 2. 換發或補發執照費:新台幣一千五百元。 參考資料: -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醫療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mohw.gov.tw/LawClass/LawAll.aspx?MenuType=1&LawID=A000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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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