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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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第 6 條,以下是各項規定的釋義: 1. 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當醫院終止業務時,醫院需要在終止事由發生後的一個月內向原登記發照的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終止登記。這意味著醫院需要通知相關的主管機關並辦理相關的手續,以終止其業務。 範例:如果一家醫院決定結束營業,它必須在終止醫院業務後的一個月內向原登記發照的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終止登記。 2. 根據該條第二項規定,當醫院申請終止登記時,醫院需要按照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其處理個人資料的方法,並經原登記發照的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這意味著在終止登記之前,醫院需要提交有關處理個人資料的具體方法並經主管機關核准。 範例:當一家醫院申請終止登記時,醫院需要按照相關的規定,詳細說明其將如何處理保存的個人資料,並等待主管機關的核准。 3. 根據該條第三項規定,如果醫院將個人資料轉移給接手的醫院,則需要根據第四條的規定進行變更登記來執行此項規定。這意味著當醫院將其保有的個人資料轉移到其他醫院時,需要按照相關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範例:如果一家醫院決定將其保有的個人資料轉移給另一家醫院,則需要按照相關的規定進行變更登記手續。
- 第二十條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第三十六條條文
- 核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變更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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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