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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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當事人若要查詢、閱覽和請求製給複製本,需要提出身分證明文件、費用和申請書進行申請。醫院應在三十日內處理申請,如果無法在該期間內完成,醫院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原因。當事人進行電腦處理病歷的查詢和閱覽,應在醫院指定的地點,在醫院人員的陪同下進行。 根據上述內容,如果當事人想查詢、閱覽和請求製給複製本,可以向醫院提出申請,需要準備身分證明文件、支付相關費用並填寫申請書。醫院應在三十日內處理申請,如果處理不完畢,醫院應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原因。當事人進行查詢和閱覽時,需要前往醫院指定的地點,在醫院人員的陪同下進行相關操作。
- 個人資料名詞
- 第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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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