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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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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向醫院請求查詢、閱覽及製給複製本,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並檢具費用及申請書申請。
  2. 2.前項之申請,醫院應於三十日內處理之;未能於該期間內處理者,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3. 3.當事人查詢、閱覽其電腦處理病歷,應於醫院指定之地點,並由醫院人員陪同下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當事人若要查詢、閱覽和請求製給複製本,需要提出身分證明文件、費用和申請書進行申請。醫院應在三十日內處理申請,如果無法在該期間內完成,醫院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原因。當事人進行電腦處理病歷的查詢和閱覽,應在醫院指定的地點,在醫院人員的陪同下進行。 根據上述內容,如果當事人想查詢、閱覽和請求製給複製本,可以向醫院提出申請,需要準備身分證明文件、支付相關費用並填寫申請書。醫院應在三十日內處理申請,如果處理不完畢,醫院應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原因。當事人進行查詢和閱覽時,需要前往醫院指定的地點,在醫院人員的陪同下進行相關操作。

  • 個人資料名詞
  • 第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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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向醫院請求查詢、閱覽及製給複製本,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並檢具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