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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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第9條,除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醫院不得拒絕前一條所提出的請求: 1. 有妨礙業務執行之虞。 2. 有妨害第三人重大利益之虞。 3. 申請書件未齊備。 4. 其他與法令規定不符。 這表示當病患提出相關請求時,醫院不能無故拒絕,必須符合上述條件。如果醫院拒絕提供個人資料,必須能夠合理地證明符合上述情形之一。 參考資料: 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第9條
- 第三人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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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