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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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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應依本法第十九條之規定,檢具下列文件及費用,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准登記,發給執照: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表)。 二、執照費。 三、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第2條,如果一家醫院打算使用電腦來處理個人資料,必須依照該法第19條的規定,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並支付執照費。此外,申請還需要檢具申請書(格式如附表)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具體的申請文件格式以及費用的具體金額,可以根據相關的附件或其他相關法規進行查詢。

  • 個人資料名詞
  • 第十九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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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醫院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應依本法第十九條之規定,檢具下列文件及費用,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