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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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應依本法第十九條之規定,檢具下列文件及費用,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執照: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表)。 二、執照費。 三、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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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第2條,如果一家醫院打算使用電腦來處理個人資料,必須依照該法第19條的規定,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並支付執照費。此外,申請還需要檢具申請書(格式如附表)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具體的申請文件格式以及費用的具體金額,可以根據相關的附件或其他相關法規進行查詢。
- 個人資料名詞
- 第十九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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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