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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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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依本辦法規定登記領照後,本院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應記載之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檢具第二條所定申請書、費用及變更事項對照表,向原登記發照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第4條,當醫院在依該辦法進行登記並獲得執照後,若登記領照後應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醫院應在變更後的十五日內,檢具所規定的申請書、費用及變更事項對照表,向原先核發執照的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進行變更登記。這項規定指出了醫院變更登記的程序和所需文件,並明確了申請的對象為原先核發執照的衛生主管機關。

  • 第二十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二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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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醫院依本辦法規定登記領照後,本院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應記載之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檢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