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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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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有變更時,檔案負責人應於一個月內將相關事項公告,並副知本局綜計處。 公告之格式如附表二。 附表二: ┌──────────────────────────────┐│ 行政院新聞局保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檔案相關事項 │├─┬─┬─┬──┬──┬──┬──┬──┬──┬──┬───┤│編│個│保│個人│個人│個人│個人│個人│個人│國際│受理查││ │人│有│資料│資料│資料│資料│資料│資料│傳遞│詢、更││ │資│機│檔案│檔案│之類│之範│之蒐│通常│個人│正或閱││ │料│關│利用│保有│別 │圍 │集方│傳遞│資料│覽等申││ │檔│名│機關│之依│ │ │法 │之處│之直│請之機││ │案│稱│名稱│據及│ │ │ │所及│接收│關名稱││ │名│ │ │特定│ │ │ │收受│受者│及地址││號│稱│ │ │目的│ │ │ │者 │ │ │├─┼─┼─┼──┼──┼──┼──┼──┼──┼──┼───┤│ │ │ │ │ │ │ │ │ │ │ ││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 │ │ │ │ │ │ │ │ │ ││ │ │ │ │ │ │ │ │ │ │ │└─┴─┴─┴──┴──┴──┴──┴──┴──┴──┴───┘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新聞局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6條,當行政院新聞局保有的個人資料檔案有變更時,應該在一個月內將相關事項公告並副知行政院新聞局綜計處,公告的格式則可參考附表二。 根據附表二的格式,該公告主要內容包括編號、個人資料之保有、個人資料檔案之名稱、個人資料保有之目的、個人資料之利用、個人資料檔案之存取及利用機關之名稱等。 以下提供相關法規資料進行釋義: 1. 行政院新聞局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根據行政院新聞局所制定的管理辦法,該辦法適用於行政院新聞局內部對個人資料的電腦處理與管理,以保護個人資料的隱私權及資料安全。 2. 第6條:該條款規定了當行政院新聞局保有的個人資料檔案有變更時,檔案負責人應該在一個月內進行相關事項的公告,並通知行政院新聞局綜計處。 3. 附表二:附表二為行政院新聞局公告個人資料檔案相關事項的格式範本,其中包括編號、個人資料之保有、個人資料檔案之名稱、個人資料保有之目的、個人資料之利用、個人資料檔案之存取及利用機關之名稱等內容。 範例:根據第6條的規定,假設行政院新聞局保有的個人資料檔案發生變更,檔案負責人應於一個月內公告相關事項,例如公告編號為001的檔案,公告個人資料的保有內容為姓名、聯絡方式等,保有此檔案的目的是用於行政院新聞局的聯絡及個人資料利用範圍為僅供內部使用,存取及利用該檔案的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釋義僅為一般解釋,具體的法律解釋仍需參考相關法規及司法解釋。

  • 個人資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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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新聞局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本局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有變更時,檔案負責人應於一個月內將相關事項公告,並副知本局綜計處。 公告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新聞局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