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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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11條,大眾傳播業在收到個人資料申請時,應該將申請人、利用時間以及申請人的聯絡方式等資訊作成記錄。此外,當個人資料需要更正、補充、刪除或停止電腦處理與利用時,應該通知相關當事人。 參考資料: 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https://www.ncc.gov.tw/Uploads/Attach/RegulationFiles/07/Law/98CCE7C9-589B-4C72-8CA5-1E7B58592179.htm
- 個人資料名詞
- 記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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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