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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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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傳播業對向其取得個人資料之機關、團體或個人,應將申請人、利用時間及申請人之聯絡方法等作成記錄。個人資料有更正、補充、刪除或停止電腦處理、利用之情形時,應予通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11條,大眾傳播業在收到個人資料申請時,應該將申請人、利用時間以及申請人的聯絡方式等資訊作成記錄。此外,當個人資料需要更正、補充、刪除或停止電腦處理與利用時,應該通知相關當事人。 參考資料: 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https://www.ncc.gov.tw/Uploads/Attach/RegulationFiles/07/Law/98CCE7C9-589B-4C72-8CA5-1E7B58592179.htm

  • 個人資料名詞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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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大眾傳播業對向其取得個人資料之機關、團體或個人,應將申請人、利用時間及申請人之聯絡方法等作成記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