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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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關於登記及發給執照之收費標準以及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之費用,將由行政院新聞局會同相關機關訂定並公告。詳細的收費標準和相關程序可以參考行政院新聞局所公告的規定文件。
- 第十九條第三項條文
- 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條文
- 個人資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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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