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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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傳播業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依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辦理安全維護事項。 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計畫,應具備下列事項: 一、資料安全方面 (一) 個人資料檔案建置在資料庫上者,應釐定使用範圍及使用權限,並設置「使用者代碼、「識別密碼」。識別密碼應保密,不得與他人共用。 (二) 個人資料檔案建置在個人電腦上者,應將資料儲存於軟式磁碟片上,並定期拷貝。如需建置在硬式磁碟機上,該部個人電腦應專用並上鎖。 (三) 非經允准不得刺探或使用個人資料檔案。 (四) 個人資料檔案使用完畢應即退出,不得留在電腦終端機上。 二、資料稽核方面 (一) 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時,承辦人員應核對個人資料之輸入、輸出、編輯或更正是否與原件相符。 (二) 個人資料提供利用時,應核對與檔案資料是否相符,如有疑義,應調原檔案查核。 三、設備管理方面 (一) 建置個人資料之有關電腦設備,應定期保養。 (二) 建置個人資料之個人電腦,非有必要,不得作為公眾查詢用。 (三) 更新設備時,應注意資料之安全。 四、其他安全維護事項 (一) 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檔案之人員,其職務有異動時,應將所保管之磁片及有關資料列冊移交。接辦人員應另行申請密碼,以利管理。(二) 遵守一般電腦安全維護之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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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 14 條,大眾傳播業保有個人資料檔案的機構應指定專人依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進行安全維護事項。該安全維護計畫應具備以下事項: 一、資料安全方面 1. 個人資料檔案建置在資料庫上時,應釐定使用範圍及使用權限,並設置「使用者代碼」和「識別密碼」。識別密碼應保密,不得與他人共用。 2. 個人資料檔案建置在個人電腦上時,應將資料儲存於軟式磁碟片上,並定期備份。如需建置在硬式磁碟機上,該部個人電腦應專用並鎖定。 3. 非經允許不得刺探或使用個人資料檔案。 4. 個人資料檔案使用完畢應立即退出,不得留在電腦終端機上。 二、資料稽核方面 1. 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時,承辦人員應核對個人資料之輸入、輸出、編輯或更正是否與原件相符。 2. 個人資料提供利用時,應核對與檔案資料是否相符,如有疑義,應調閱原檔案進行查核。 三、設備管理方面 1. 建置個人資料的相關電腦設備應定期保養。 2. 建置個人資料的個人電腦,非必要情況下,不得作為公眾查詢用。 3. 更新設備時,應注意資料的安全性。 四、其他安全維護事項 1. 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檔案的人員,當其職務有異動時,應將所保管的磁片和相關資料移交給接替的人員。接替的人員應另行申請新的密碼以方便管理。 2. 遵守一般電腦安全維護的相關規定。 以上釋義依據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 14 條內容進行解讀,參考資料來源和範例與問題內容相關。
- 個人資料名詞
- 非名詞
- 核名詞
- 公眾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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