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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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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資通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1條,該條法規的訂定是根據資通安全管理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進行的。根據資通安全管理法第十七條第四項,法務部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特定非公務機關進行資通安全管理的指導、考核及執法等業務。這表示法務部可以對特定非公務機關的資通安全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並根據需要進行相應的考核和執法措施。透過這些措施,可以保障特定非公務機關的資通安全,防止機密資訊的外洩和安全事故的發生。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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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資通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