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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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資通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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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1條,該條法規的訂定是根據資通安全管理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進行的。根據資通安全管理法第十七條第四項,法務部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特定非公務機關進行資通安全管理的指導、考核及執法等業務。這表示法務部可以對特定非公務機關的資通安全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並根據需要進行相應的考核和執法措施。透過這些措施,可以保障特定非公務機關的資通安全,防止機密資訊的外洩和安全事故的發生。
- 資通安全管理法法規
- 第十七條第四項條文
- 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 1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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