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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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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公務機關應依本部指定之期日及方式,提出或修正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及第二項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4條規定了特定非公務機關應遵守的資通安全管理要求。根據這項法條,特定非公務機關應根據法務部的指定,在指定的期日和方式下,提交或修改根據該法第17條第1項制定的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並提供該計畫的實施情況。 參考資料: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最新版本)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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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4 條規定:「特定非公務機關應依本部指定之期日及方式,提出或修正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