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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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4條規定了特定非公務機關應遵守的資通安全管理要求。根據這項法條,特定非公務機關應根據法務部的指定,在指定的期日和方式下,提交或修改根據該法第17條第1項制定的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並提供該計畫的實施情況。 參考資料: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最新版本)
- 非名詞
- 期日名詞
- 第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 1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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