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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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特定非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至第十一款及第十三款規定辦理。
- 2.特定非公務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提出前項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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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3條的規定: 1. 特定非公務機關的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應當遵守本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第6款至第11款和第13款的規定辦理。這意味著特定非公務機關在制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時,需要遵循施行細則中對於計畫內容的相關要求。例如,需要包含對資訊系統的保護措施、漏洞管理、違規行為處理等方面的細則規定。 2. 特定非公務機關根據本法第17條第2項的規定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的實施情形時,應當按照本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2項的規定辦理。這表示特定非公務機關在自行評估和報告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時,需要按照施行細則中對報告要求的規定進行辦理。例如,可以要求提供實施情形的詳細報告和具體執行情況的證明。 以上回答的資料來自於《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施行細則》,該法規在2012年2月11日頒布。
- 非名詞
-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至第十一款及第十三款條文
- 第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 第六條第二項條文
- 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 17 條條文
- 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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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