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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擬辦、繕校「絕對機密」或「極機密」文書,應隔離辦公,與有關單位會商時,亦應採取隔離措施。擬辦、繕校「機密」「密」文書,應注意防止他人窺視。 機密文書會商,會商範圍應有限制,會商經過並應紀錄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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