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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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辦、繕校「絕對機密」或「極機密」文書,應隔離辦公,與有關單位會商時,亦應採取隔離措施。擬辦、繕校「機密」「密」文書,應注意防止他人窺視。 機密文書會商,會商範圍應有限制,會商經過並應紀錄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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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25條的規定,處理「絕對機密」或「極機密」文書時,應隔離辦公,與相關單位會商時,也應該採取隔離措施,以防止他人窺視。此外,處理「機密」「密」文書時,也應留意防止他人窺視。在機密文書的會商過程中,會商的範圍應有限制,並且會商過程應該有紀錄,可以附在文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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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