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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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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辦、繕校「絕對機密」或「極機密」文書,應隔離辦公,與有關單位會商時,亦應採取隔離措施。擬辦、繕校「機密」「密」文書,應注意防止他人窺視。 機密文書會商,會商範圍應有限制,會商經過並應紀錄附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25條的規定,處理「絕對機密」或「極機密」文書時,應隔離辦公,與相關單位會商時,也應該採取隔離措施,以防止他人窺視。此外,處理「機密」「密」文書時,也應留意防止他人窺視。在機密文書的會商過程中,會商的範圍應有限制,並且會商過程應該有紀錄,可以附在文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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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 25 條規定:「擬辦、繕校「絕對機密」或「極機密」文書,應隔離辦公,與有關單位會商時,亦應採取隔離措施。擬辦、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