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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密文書在機關內相互傳遞,屬於「絕對機密」「極機密」者,由承辦人員親自持送。屬於「機密」「密」者,應密封或裝入特製之堅固卷夾中傳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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