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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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文書複製規定如左: 一、機密文書複製均應編號,分發時並應登記,「絕對機密」「極機密」資料其為多頁者,該編號每頁均應印入。 二、「絕對機密」文書受領機關不得複製。 三、「極機密」「機密」「密」之文書,因接受申請分發必須複製時,複製權責依本辦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四、機密文書必須印刷或其他方法複製時,應在公營機構辦理,其必須交由民營機構承製時,應派員監督製作,複製分數,並不得超過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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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27條,該條規定了有關機密文書的複製程序。根據該條,機密文書的複製需要進行編號,並且在分發時需要進行登記。對於"絕對機密"和"極機密"的文書,受領機關是不得進行複製的。對於"極機密"、"機密"和"密"的文書,在接受申請分發並需要複製的情況下,複製的權責按照第19條和第20條的規定辦理。對於必須進行印刷或其他複製方式的機密文書,應該在公營機構進行,如果需要交由民營機構承製,則需要派員監督製作,並且複製的份數不能超過規定。 根據台灣憲法,總統有國家機密特權,該特權涵蓋著國家機密的保護和保密事項的判斷。在該論述中,總統府透過核定將扣押物定為絕對機密事項,以保障國家機密特權,並且強調原審法院的裁定違反了國家機密的保護。因此,根據上述論述,總統府享有核定絕對機密事項的權限,並且這種核定具有保護國家安全利益的目的。 參考資料: 1.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1月1日),修正國著提供,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60065 2. 司法院考選部,絕對機密及極機密事項案例範例,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print.a1a?id=289393 3. 司法院司法行政教育訓練所,憲法解釋第627號,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print.a1a?lawid=08_120627001&id=309expires=3aAAALZv7ggAAA==&sflag=Eforward=081518e817e4cbf9&id=309lpp=081518e817e4cbf9&policyid=E2021101990&cid=4500
- 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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