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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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文書用印時,屬於「絕對機密」「極機密」者,由承辦人員持往辦理。監印人憑主管簽署用印,不得閱覽其內容。承辦人於蓋印文作及底稿最末一頁左下角加蓋私章,以明責任。居於「機密」或「密」者之用印,由繕校人員持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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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 28 條,機密文書的用印程序如下: 1. 絕對機密和極機密的文書,由承辦人攜帶至印章處辦理用印。監印人只需根據主管的簽署進行用印,不得閱覽文書內容。 2. 承辦人在文書最末一頁的左下角加蓋私章,以明確承擔責任。 3. 機密或密等級的文書的用印則由繕校人員持文書前往印章處進行。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行政院辦理文書程序標準化手冊》,對於機密文書的用印處理有明確的要求和程序。根據該手冊,機密文書的用印程序與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 28 條相符,確保了機密文書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參考資料: - 行政院辦理文書程序標準化手冊 -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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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