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密文書用印時,屬於「絕對機密」「極機密」者,由承辦人員持往辦理。監印人憑主管簽署用印,不得閱覽其內容。承辦人於蓋印文作及底稿最末一頁左下角加蓋私章,以明責任。居於「機密」或「密」者之用印,由繕校人員持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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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文書用印時,屬於「絕對機密」「極機密」者,由承辦人員持往辦理。監印人憑主管簽署用印,不得閱覽其內容。承辦人於蓋印文作及底稿最末一頁左下角加蓋私章,以明責任。居於「機密」或「密」者之用印,由繕校人員持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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