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29 條
快速跳轉
機密文書封發規定如左: 一、「絕對機密」「極機密」文件之封發,由承辦人員監督辦理。「機密」「密」件,由指定之繕校、收發人員辦理。 二、機密文書應封裝於雙封套內,內封套右上角加蓋機密等級,並加密封,外封套應有適當厚度,內外封套均註明收 (發) 文地址、收 (發) 文者、暨發文文號,但外封套不得標示機密等級或其他足以顯示內容之註記。 三、對軍事機關部隊之發文其封套以書寫信箱號碼為原則,不得將信箱號碼與番號並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29條的規定,機密文書的封發需符合以下規定: 1. 對於「絕對機密」和「極機密」文件的封發,由承辦人監督辦理。而「機密」和「密」件則由指定的繕校和收發人員處理。 2. 機密文書應該封裝在雙封套內,其中內封套的右上角必須加蓋機密等級並進行加密封。外封套應該有適當的厚度,且內外封套都需要註明收(發)文地址、收(發)文者以及發文文號。然而,外封套不得標示機密等級或其他顯示內容的註記。 3. 對於發往軍事機關和部隊的文書,封套的寫信箱號碼應該是主要原則,不得與番號混合使用。 例如,根據《國家安全法》第7條,國家安全局設有中華民國(臺灣)國家安全24小時熱線電話,接受民眾举报國家安全案件。根據這一法條,國家安全局可能接收到涉及機密的举报文件。按照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29條的規定,這些機密举报文書應裝在雙封套內,內封套右上角應加蓋機密等級,並加密封。外封套應有適當厚度,並註明發文地址、發文者和文號。外封套不得標示機密等級或其他足以顯示內容的註記,以保護機密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