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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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文書傳遞規定如左: 一、在中華民國領域以內傳遞,屬於「絕對機密」者,由承辦人或指定人員傳遞,必要時得派武裝人員或便衣人員護送。屬於「極機密」者,指派專人直接傳遞,或以雙掛號函件傳遞。屬於「機密」或「密」者,用掛號函件或由傳遞人員傳遞。 二、機密文書傳遞至中華民國領域以外者,屬於「絕對機密」者,派專人護送。屬於「極機密」或「機密」者,用外交郵袋傳遞。「密」者,得以雙掛號函件傳遞。 直接傳遞之機密文書事先應作銷燬準備,如遇緊急情況得予銷燬呈報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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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30條的規定,關於機密文書的傳遞,有以下幾項規範: 1. 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傳遞的文書,屬於「絕對機密」者,應由承辦人或指定人員傳遞,必要時可以派遣武裝人員或便衣人員護送。屬於「極機密」者,應指派專人直接傳遞,或者以雙掛號函件方式傳遞。屬於「機密」或「密」者,可以使用掛號函件或由傳遞人員傳遞。 2. 對於傳遞至中華民國領域以外的機密文書,屬於「絕對機密」者,應派專人護送。屬於「極機密」或「機密」者,可以使用外交郵袋進行傳遞。「密」者,則可以使用雙掛號函件進行傳遞。 此外,對於直接傳遞的機密文書,事先應做好銷燬的準備,並且在緊急情況下可以進行銷燬,但需向相應的單位報備查驗。 根據《中華民國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為了保護國家機密,對於機密文書的傳遞作出了具體的規定。根據第30條的規定,機密文書的傳遞事項如下: 1. 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傳遞: - 「絕對機密」的文書,應由承辦人或指定人員傳遞,必要時可派武裝人員或便衣人員護送。 - 「極機密」的文書,可指派專人直接傳遞,或以雙掛號函件傳遞。 - 「機密」或「密」的文書,可使用掛號函件或由傳遞人員傳遞。 2. 機密文書傳遞至中華民國領域以外: - 「絕對機密」的文書,應派專人護送。 - 「極機密」或「機密」的文書,可使用外交郵袋傳遞。 - 「密」的文書,可使用雙掛號函件傳遞。 另外,對於直接傳遞的機密文書,事先應作好銷燬的準備,如遇緊急情況可銷燬並呈報備查。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機密文書在傳遞過程中的安全性和保密性。根據該條規定,不同等級的機密文書在傳遞時需要遵守相應的程序和方式,例如指派專人直接傳遞、使用特定的郵袋或掛號函件等。這些規定對於確保國家機密的保護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資料: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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