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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密文書保管規定如左: 一、機密文書應保管於辦公處所,其有攜離必要者,須經機關首長准。二、機密文書檔案應與機密文書檔案隔離,依機密等級分別保管。 三、「絕對機密」「極機密」文書保管於保險箱或鋼製箱櫃內,並應裝置對字密鎖,必要時存入保險室或密室中,並得設置警報系統。「機密」「密」文書保管於一般金屬公文箱櫃中,並予加鎖。 負責保管機密文書人員,應隨時檢查公文箱櫃安全程度,如有損壞應立即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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