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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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文書保管規定如左: 一、機密文書應保管於辦公處所,其有攜離必要者,須經機關首長核准。二、機密文書檔案應與非機密文書檔案隔離,依機密等級分別保管。 三、「絕對機密」「極機密」文書保管於保險箱或鋼製箱櫃內,並應裝置對字密鎖,必要時存入保險室或密室中,並得設置警報系統。「機密」「密」文書保管於一般金屬公文箱櫃中,並予加鎖。 負責保管機密文書人員,應隨時檢查公文箱櫃安全程度,如有損壞應立即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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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31條,機密文書保管規定如下: 1. 機密文書應該保管在辦公室內,有必要攜帶外出的情況下,需要經過機關首長的核准。 2. 機密文書檔應該與非機密文書檔案隔離,根據機密等級進行分別保管。 3. "絕對機密"和"極機密"的文書應該保管在保險箱或鋼製櫃中,並且應設置對字密鎖,必要時可以存入保險室或密室中,並且可以設置警報系統。"機密"和"密"的文書則可以保管在一般的金屬公文箱櫃中,並且要加上鎖。 負責保管機密文書的人員應該隨時檢查公文箱櫃的安全程度,如果有損壞的話,應立即進行修復。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國家安全局,國家機密保護辦法,2015年修正版。
- 核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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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