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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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機密文書人員調離職務時,應將所保管之機密文書,逐項點交單位主管或指定人員接管,列冊呈報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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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32條,當保管機密文書的人員調離職務時,應逐項點交給單位主管或指定人員接管,並列冊呈報備查。這意味著在文書保管人員離職時,必須確保所有的機密文書都被正確移交給相關的負責人,並記錄下來以供查詢和核對。這項規定旨在確保機密文書的適當保管和安全性,以防止未經授權的人員存取和洩漏敏感信息。 參考資料:「國家機密保護辦法」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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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