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32

快速跳轉

保管機密文書人員調離職務時,應將所保管之機密文書,逐項點交單位主管或指定人員接管,列冊呈報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32條,當保管機密文書的人員調離職務時,應逐項點交給單位主管或指定人員接管,並列冊呈報備查。這意味著在文書保管人員離職時,必須確保所有的機密文書都被正確移交給相關的負責人,並記錄下來以供查詢和核對。這項規定旨在確保機密文書的適當保管和安全性,以防止未經授權的人員存取和洩漏敏感信息。 參考資料:「國家機密保護辦法」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 32 條規定:「保管機密文書人員調離職務時,應將所保管之機密文書,逐項點交單位主管或指定人員接管,列冊呈報備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