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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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文書無繼續保管必要時,主管單位得依權責呈報核准後在指定人員監督下銷燬或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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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33條條款,當機密文書無繼續保管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在經核准後,在指定人員監督下進行銷毀或溶解。這意味著當機密文書不再需要保留時,該文書可以進行適當的銷毀或溶解處理。此處未提供具體參考資料來源。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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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