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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製作機密文書之廢件應立即銷燬,印刷機密文書字版,印畢應即拆版。 遇有戰爭或不可抗力之災害發生,機密文書無法繼續保管時,應徹底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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