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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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作機密文書之廢件應立即銷燬,印刷機密文書字版,印畢應即拆版。 遇有戰爭或不可抗力之災害發生,機密文書無法繼續保管時,應徹底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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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34條,製作機密文書的廢件應立即銷燬,印刷機密文書的字版印畢後應立即拆版。在遇到戰爭或不可抗力的災害時,如果無法繼續保管機密文書,則應該進行徹底的銷燬。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的相關法條及相關判例,以了解機密文書的製作、保管和銷燬的規範和要求。
- 不可抗力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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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