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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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保密方式,視該會議機密程度及涉及範圍,由主持會議機關研辦。主持會議及參與會議之單位或人員,均負保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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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 36 條規定了會議保密的方式。根據該條款,會議的保密程度及相關範圍將由主持會議的機關進行研辦。無論是主持會議的人員還是參與會議的單位或人員,都有責任保守會議的機密性質。根據最高法院的一個判決書,即使是全體參與者之共識結論,也被視為屬於上訴人做成決定前的準備文件,具有機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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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