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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秘密會議依其對國家安全及政令推行影響程度,由主持或籌備會議之單位主管區分機密等級。 秘密會議之機密等級,必須相同或高於會議中所提出機密資料之機密等級。會議之機密等級,除用文字標示於有關資料外,主席應在會議開始與終結時,口頭宣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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