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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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會議依其對國家安全及政令推行影響程度,由主持或籌備會議之單位主管區分機密等級。 秘密會議之機密等級,必須相同或高於會議中所提出機密資料之機密等級。會議之機密等級,除用文字標示於有關資料外,主席應在會議開始與終結時,口頭宣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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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37條,秘密會議的機密等級是根據對國家安全及政令推行的影響程度由主持或籌備會議的單位主管區分。秘密會議的機密等級必須相同或高於會議中所提出的機密資料的機密等級。主席在會議開始與結束時應口頭宣佈會議的機密等級。例如,如果一個秘密會議的機密等級是"機密",則會議中所提出的機密資料的機密等級也必須是"機密"或更高的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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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