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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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機密」或「極機密」之會議,得用代名。會議中有關各種資料,均以代名為銜,不得使用會議真實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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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38條規定了對於「絕對機密」或「極機密」之會議的代名使用。根據這個條文,這些會議中的各種資料應以代名來表示,而不能使用會議的真實名稱。 根據我所查到的參考資料,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的修正草案解說稿指出,此條文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對於高度機密的會議,能夠更好地保護國家機密不被外界知曉。這樣做可以預防會議中的資料外洩,保護國家安全。 例如,如果有一個極機密的會議,討論國家的軍事作戰計劃,根據這個條文,會議的名稱可以用代名來表示,例如「會議A」。會議中的相關資料也應使用代名,而不是真實名稱,這樣可以提高會議資料的保密性。這樣做可以防止有心人士從會議名稱和相關資料中得到有關國家機密的信息。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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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