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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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秘密會議會場人員其限制如左: 一、參加秘密會議之人員,應經調查合格,以與會議討論事項直接有關者為限。主持會議機關,於發出開會通知時,應將有關規定說明。 二、參加會議人數較多者,應由主持會議機關發給出席證,編列席次號碼。 三、原定出席人員因故不能參加時,非經其機關主管長官核准,並通知主持會議機關,他人不得代替。 四、出席人員所帶隨從人員,以及會場服務工友,議事期中,應在會場外指定地點待命。 五、會場服務人員應儘量減少,其忠誠並須調查合格,其他人員未經主席許可一律不得進入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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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41條,進入秘密會議會場人員的限制如下: 一、參加秘密會議的人員必須經過調查合格,且與會議討論事項直接相關。主持會議的機關在發出開會通知時,應該說明這些相關規定。 範例參考資料: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41條第一項規定了參加秘密會議的人員應經調查合格,並與會議討論事項直接有關者為限。這可以通過了解參加會議的人員選擇過程中的背景調查及其與會議主題的直接相關性來實施。 二、參加會議人數較多的場合,主持會議的機關應發給出席證,並編列席次號碼。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41條第二項,參加人數較多的秘密會議場合,主持會議的機關應該發給出席證並編列席次號碼。這可以通過出席證的發放及編號來控制會議參與人數及辨識與會者。 三、原本預定參加的人員因故無法出席時,除非經其機關主管長官核准並通知主持會議的機關,否則不得有他人代替。 範例參考資料: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41條第三項規定,如果原定出席的人員因故無法參加會議,除非經其機關主管長官核准並通知主持會議的機關,否則其他人不得代替。這可以確保只有經授權的人員才能參加秘密會議。 四、出席人員所帶隨從人員以及會場服務人員,在議事期間應在會場外指定地點待命。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41條第四項規定,出席秘密會議的人員所帶的隨從人員以及會場服務人員,在議事期間應該待在會場外的指定地點。這可以確保會場內只有參與會議必要人員。 五、會場服務人員應盡量減少,並且必須經過調查合格。除非獲得主席的許可,其他人員不得進入會場。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41條第五項規定,會場服務人員應盡量減少,並且必須經過調查合格。除非獲得主席的許可,其他人員不得進入會場。這可以確保會議場所的安全及會議資訊的保密性。
- 非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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