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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進入秘密會議會場人員其限制如左: 一、參加秘密會議之人員,應經調查合格,以與會議討論事項直接有關者為限。主持會議機關,於發出開會通知時,應將有關規定說明。 二、參加會議人數較多者,應由主持會議機關發給出席證,編列席次號碼。 三、原定出席人員因故不能參加時,經其機關主管長官准,並通知主持會議機關,他人不得代替。 四、出席人員所帶隨從人員,以及會場服務工友,議事期中,應在會場外指定地點待命。 五、會場服務人員應儘量減少,其忠誠並須調查合格,其他人員未經主席許可一律不得進入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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