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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秘密會議之資料由主持單位編號分發,並登記受領人之號碼,「絕對機密」「極機密」資料隨用隨發隨時收回。「機密」「密」資料參加會議人員有攜回必要者,得准攜回。 參加秘密會議之人員未經主席許可,對有關資料不得抄錄,攝影或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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