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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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會議之資料由主持單位編號分發,並登記受領人之號碼,「絕對機密」「極機密」資料隨用隨發隨時收回。「機密」「密」資料參加會議人員有攜回必要者,得准攜回。 參加秘密會議之人員未經主席許可,對有關資料不得抄錄,攝影或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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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43條,秘密會議的資料由主持單位編號分發,並且登記受領人的號碼。而「絕對機密」和「極機密」的資料則隨用隨發,並且可以隨時收回。對於「機密」和「密」的資料,參加會議的人員如果有必要的話,可以獲准攜回。然而,未經主席的許可,參加秘密會議的人員不得抄錄、攝影或錄音有關資料。 例如,如果在一個秘密會議中討論到一項機密的國防計畫,該計畫的相關資料將由主持單位進行編號分發,並登記參加人員領取。如果有人需要攜回該計畫的機密資料,則需經過主席的許可。此外,該人員在會議期間不得抄錄、攝影或錄音該計畫的內容,除非獲得主席的許可。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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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