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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秘密會議紀錄分發範圍,以出席會議單位暨有關上級機關為限。紀錄中如涉及未出席會議單位事項,得摘錄通知。 「絕對機密」「極機密」會議之分段紀錄,必須抄送者,可就其必須辦理之部份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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