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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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會議紀錄分發範圍,以出席會議單位暨有關上級機關為限。紀錄中如涉及未出席會議單位事項,得摘錄通知。 「絕對機密」「極機密」會議之分段紀錄,必須抄送者,可就其必須辦理之部份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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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44條,秘密會議紀錄的分發範圍僅限於出席會議的單位和相關上級機關。如果紀錄涉及未出席會議的單位事項,則可以選擇摘錄通知給他們。 對於「絕對機密」和「極機密」會議的分段紀錄,只需要抄送與必須辦理相關的部分即可。意思是,不需要抄送所有的紀錄,只需要將與必要處理事項相關的部分抄送給相關單位。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極機密」會議的分段紀錄,其中包含了一個重要的政策決策內容,這個內容需要相關的部門進行執行,那麼該部門就應該被抄送該段紀錄。這種方式可以確保只有需要知道特定事項的相關單位能夠獲取到相關的紀錄內容,同時也能提高機密信息的保護程度。 以上是根據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44條的解釋和理解,以及對該法規的舉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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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