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4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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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會議以不發佈新聞為原則。必要時得由主持會議機關就其時機與範圍,斟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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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45條,秘密會議應以不發佈新聞為原則。但在必要時,可以由主持會議的機關來評估時機和範圍,來決定是否公開相關資訊。具体的時機和範圍的評估,需根據具體情況來進行。更多關於這方面的資訊,可以參考《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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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