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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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技術之研究發展,可應用於武器或其他國防設施,並涉及國家安全機密者,應由研究單位協調有關單位依研究計劃與進度,商訂具體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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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53條,科學技術之研究發展可能涉及國家安全機密,特別是當這些技術可應用於武器或其他國防設施時。因此,研究單位應與相關單位協調,根據研究計劃和進度商訂具體的保密措施。 一個相關的例子是,當一個科學研究團隊正在開發一種新型武器系統時,根據該條款,他們應該與國防單位協調,商訂保密措施,以確保新技術不被外界知悉,並保護國家安全機密。這些保密措施可以包括限制研究結果的公開,控制研究資料的存取,以及確保研究團隊的成員遵守保密協議。這樣可以保證敏感信息不會被非法取得,並在整個研究過程中維護國家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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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