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5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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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及保管機密器材之處所,或其他須予禁止進入或接近之處所,得劃為禁區。 經劃為禁區之處所,應按其機密程度予以適當限制,並將禁止事項 (如攝影、測繪、記述、狩獵等) 樹牌標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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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56條規定了對於製造及保管機密器材之處所,或其他需要禁止進入或接近的處所,可以劃為禁區。禁區的劃分應根據機密程度進行適當的限制,並將禁止的活動(如攝影、測繪、記述、狩獵等)在樹牌上標示出來。 範例:一家國家機密保護部門負責存放機密文件和裝置的倉庫,根據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56條的要求,進行劃分並劃為禁區。在倉庫的入口處標有樹牌,禁止攝影、測繪、記述等活動,以確保這些機密資料和裝置的安全不被違法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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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