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5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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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器材出售,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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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58條的規定,機密器材的出售必須經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具體的案例或範例資料我並無法提供,請參閱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的相關法規文件以獲得更詳細的資訊。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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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