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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家機密,定為「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密」四級,其區分標準如左: 一、具有最高機密性之資料,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受到最嚴重損害者,為「絕對機密」。 二、機密資料,洩漏後,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嚴重損害國家利益與尊嚴及對外國政府有重大利益者,為「極機密」。 三、機密資料,洩漏後,足以損害國家利益或尊嚴、或有利於外國者,為「機密」。 四、其他應保守機密者,為「密」。 前項等級,不得亂用。其不須保密事項,亦不得區分機密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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