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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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指從事或協助從事國家安全情報工作之組織或人員,及足資辨別從事或協助從事國家安全情報工作之組織或人員之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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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国家机密保护法施行细则第16条,第十二条第一项所指涉及国家安全情报来源或渠道的国家机密,是指从事或协助从事国家安全情报工作的组织或人员,以及足以辨别从事或协助从事国家安全情报工作的组织或人员之相关信息。 根据这个条文的解释,国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6條明确了涉及国家安全情报来源或渠道的国家机密的定义。该条文指出,涉及此类机密的信息包括从事或协助从事国家安全情报工作的组织或个人,以及足以辨别从事或协助从事国家安全情报工作的组织或个人的相关信息。例如,涉及情报工作的特定机构的名单、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等都属于此类国家机密。
- 第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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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