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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指從事或協助從事國家安全情報工作之組織或人員,及足資辨別從事或協助從事國家安全情報工作之組織或人員之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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