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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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5條,當國家機密開放應用期限屆滿後,如需要延長期限,必須在期限屆滿六個月前提出申請並送達立法院。如果立法院在期限屆滿時尚未經過同意的決議,則國家機密應立即解除。 參考資料: 國家機密保護法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 第十一條第五項後段條文
- 送達名詞
-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1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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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